为进一步规范新时代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简称民贸民品)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认定后不再经营、销售民族特需商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的民贸企业进行适时清理、调整,二、申报范围国家批准的民贸县及比照享受国家民贸优惠政策的县和乡镇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通知》认定条件的企业,民族贸易县的范围按照国家民委文件执行,三、申报条件、材料申报企业根据《办法》及本通知要求,除按《办法》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一)按照《办法》要求提供完善的企业基础档案,填报《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附件3)(二)按照《办法》要求提供少数民族特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销售台账,(三)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邀约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销售额占民贸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的内容,暂以企业填表的“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和企业台账作为基本认定依据,四、申报流程和要求申报民贸企业的企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联系人:阿迪力·哈力克塔依尔·阿不来孜联系电话:0902-2255003附件:1.民族贸易企业资质确认表2.申报企业承诺函3.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4.民族贸易企业申报总表(附1.3.4(确认表.基础档案.申报总表))哈密市伊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