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就业人才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村、社区作为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应由县就业人才中心、乡镇(街道)向社会公示,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全日制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台账,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相关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及所辖村、社区等用人单位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公益性岗位开发、招用等环节的初审核实,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附件:1.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申请表2.安吉县从事公益性质岗位聘用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3.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4.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明细表5.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1: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申请表申报人:申报时间: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地址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认定岗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工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地点月报酬预算(元)认定结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中心核实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