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外贸司【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3日为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2〕254号)要求,在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新认定15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新认定5家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本次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23日-4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4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送达商务部外贸司,联系单位:外贸司加工贸易处电话:010-65197108、65197574(传真)信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贸司邮编:100731附件1:新认定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wps附件2:新认定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名单.wps商务部外贸司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