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励类别: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奖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提名制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每人可以独立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励,第十二条提名者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第十三条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市科学技术奖励:(一)已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提名人选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五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