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第十三条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第十六条社区接受街道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一)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第二十一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由社区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的,明确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信息登记服务,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街道,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信息登记工作应符合《湖里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