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文件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经星荷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并递交材料,南江星荷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符合艺术类培训学校设立的规定,名称:南江星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地址:南江县红塔锦城商业楼3楼1单元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从事艺术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卓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3.中小学校(园)校舍、场地,4.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的场所;5.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超过建筑物5层的场所,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并不得参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2.有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5.中小学校(园)在职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