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第二章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和储存第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运城市分行,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第十九条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运城市分行建立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运城市分行核定,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