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4月18日佛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规定,是指省财政根据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是指经市政府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市政府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或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负责做好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等工作,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初审及上报等工作,第三章奖励标准和支持范围第十条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实施地在佛山市内,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7月底前发文通知各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有关工作,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发文通知各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有关工作,结合全市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帐政策解读链接:http://fsiit.foshan.gov.cn/fssgyhxxhj/zwgk/zcjd/content/post_5591708.html附件:1.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