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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高征安补告〔2023〕5号)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人民政府 | 2023-04-23
现将泰高拟征告〔2022〕5号拟征收土地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经五路(凤凰东路-永定路)地块位于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组、十一组、十五组集体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1、经五路(凤凰东路-永定路)拟征收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组集体所有土地0.0037公顷,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660公顷,2、永兴路(春兰路-老通扬运河)拟征收凤凰街道振兴社区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167公顷,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1.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75万元/人,(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575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附图:经五路(凤凰东路-永定路)地块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永兴路(春兰路-老通扬运河)地块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高港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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