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荐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市域外的境内投资人到我区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超过50%(含)的项目,(四)电子商务、新经济项目不限定注册资本和投资额,第六条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一)属于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第七条引荐奖励资金:引荐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第八条项目引荐人的认定(一)引荐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开发区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引荐人可以向开发区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将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第十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