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管辖区内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及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交易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交换第五条住建部门应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评价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参评部门依据监管职能负责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处理,住建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交换、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七条住建部门制定《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市场主体向住建部门上报基本信息,并且与住建部门签订《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参评部门依据信用评价指标对新区内市场主体进行即时评价,《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电子信用手册》能更加精准的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同时作为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证明及相关住建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九条住建部门采集新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外公开,管理部门可以更正或撤销评价信息:1.市场主体对公布的信用评价信息存在异议并提出申诉,第十四条住建部门将信用评价信息公开,是指在新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过程中专职从事市场主体信息采集、填报、管理的企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