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一)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运行、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出资参与管廊建设,(十二)政府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区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管廊由出资单位根据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十九)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协商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廊工程竣工档案,应当将入廊管线数据按要求及时报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由市、区政府确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二十四)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二十六)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二十八)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管廊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设施运行状态、运行维护过程、系统安全等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