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第二条领军企业培育对认定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给予市级拨款相应匹配,(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三、双创载体发展第七条鼓励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天津市瞪羚企业,(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第八条支持双创载体申报国家和市级资质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九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已获得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拥有2名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第十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支持范围,(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五、科技金融支撑第十一条支持科技企业并购重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上市、融资为目的,(实施主体:区金融局、各开发区)第十三条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直接融资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八、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第十九条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第二十条青年创新人才培育给予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项目补贴资金以国家和天津市批复申报单位财政支持资金为基数认定,区科技局(负责街镇)和各开发区分别负责项目单位申报组织、项目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申请单位向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或认定文件,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第五条已入选国家、天津市人才项目和新区重点人才项目的人才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