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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城区人民政府 | 2023-04-20
第六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一条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第十四条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六条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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