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祖、林燕治:你们报来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受让报告》及有关报件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邵武市农业机械公司将位于八一北路195号5单元709室原属其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胡桂祖、林燕治,并补办出让手续,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17.72平方米,应缴土地出让金金额66200元,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计算,二、注销已核发给邵武市农业机械公司证号为邵国用(98变)字第0048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属于本次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你们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的缴纳按市自然资源局与你们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自动失效,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须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具体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邵武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