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行为,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保障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区卫健局负责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做好工程安防、安保及反恐等措施,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及协调农村饮水工程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农村饮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单位的提水、净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第六章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