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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3-04-18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债务融资、担保管理、资金管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属企业开展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主业、科学统筹、依法合规、权责对等、审慎稳健、风险可控原则,第二章债务融资管理第五条市属企业应加强债务融资事项管理,第七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一级公司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第八条市属企业在决策发行债券、权益工具融资、其他非标融资等重大融资事项前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市政府国资委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市属企业债券发行实行比例限制,第二十条市属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制订年度担保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建立融资担保风险管控机制,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纳入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第五章报告制度与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第三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加强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第六章违规追责第三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将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纳入内控体系,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情况、违规问题清理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所监管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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