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经费的建议》(第0088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办发(2017)36号),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编制数内,采取入编和占编不入编两种方式聘用人员,占编不入编人员应按照岗位设置标准和专业需要由县级卫健部门确定,入编与占编不入编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岗位管理、同岗同酬,编制数内的占编不入编专技人员经费财政补助不得低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专技人员平均水平,二是人员编制数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在核定编制数的基础上再聘用一定数量的编制数外人员,需经县医管委核定人员数量、工资发放和财政补助标准,三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方面,县级财政部门要准确核定和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含编制内人员和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经费(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我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意见,自2020年以来各县(市、区)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投入资金8.43亿元,市财政局将督促各县(市、区)财政继续做好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