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临时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加强监督检查,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临时建筑的日常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