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瑞安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贸易型零售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度现货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每年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或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不高于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15%(含)给予奖励,按不高于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6%(含)给予奖励,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类总部企业每年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融类总部项目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以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为准),1.经认定且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与经认定且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批发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2.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不含税)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类总部企业,已在瑞安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按其当年度产生的地方经济绩效的90%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