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基金出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一)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出资公司下属的自贸港基金管理运作实体,由基金出资公司、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和部分投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四条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二)投资省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省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省内的企业,(三)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四)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第二十七条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三十条省财政厅负责对自贸港基金整体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基金出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自贸港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等指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