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区两级及管委会筹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适用本暂行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拟订人才公寓政策,市事管部门负责政府统建的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系统”建设实现人才公寓的申请、审核、配租、签约和退出全过程在线办理,人才公寓应纳入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统一监管,第十二条申请承租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郑州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无自有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承租人承租资格进行动态审核,第十四条市、区政府筹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应统一在“系统”开展配租工作,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和定向供应的人才公寓配租程序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市场方式确定人才公寓区域指导价格,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二十条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交付使用前应配备相应智能化管理设备,第二十五条人才公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加强对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住房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