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的要求,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作出撤销2018年4月3日办理的你与张桂香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120225-2018-002114)的决定,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关于撤销胡振海与张桂香结婚登记决定》(津蓟民婚撤字(2023)第01号),你见公告后请及时到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2023年4月10日附件:胡振海:我局根据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津0119法建[2023]2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的要求,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作出撤销2018年4月3日办理的你与张桂香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120225-2018-002114)的决定,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关于撤销胡振海与张桂香结婚登记决定》(津蓟民婚撤字(2023)第01号),你见公告后请及时到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