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现将《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期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据各自权限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确定、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局或县市区局)负责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并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报送相关申请资料,省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第四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第五条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局或县市区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局可以委托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县市区局进行实地核查,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局或县市区局应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省局,应持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局或县市区局提出变更申请,第九条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局或县市区局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严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相关县市区局将本年度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市州局,附件: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核验报告(仅用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5.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6.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7.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8.核验报告(仅用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