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100万元,2.对银行、保险公司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100万元,(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对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补助100万元,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二、申报时间机构设立或引进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附件1: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青政办〔2021〕9号).pdf附件2: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聚集金融资源部分).doc附件3:各区市金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doc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