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7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