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星级绿色建筑的培育、初审、推荐等工作,第九条绿色建筑的标识认定工作应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甘肃省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登录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第十二条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县(区)住建部门应通过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后推荐至市住建部门,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县(区)住建部门须做好对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培育、初审、推荐及标识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县(区)住建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第二十条住建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直接撤销绿色建筑标识,二星级、三星级项目由市住建部门报告省住建厅审查,第二十一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自觉接受各级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