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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3年(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4-06
我委拟组织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3年(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一、2023年认定工作(一)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详见附件1):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5.于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中被撤销资格,(三)同一家企业申报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不能同时申报2023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申报企业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3)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二、2023年评价工作深圳市已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参加本年度评价工作,相关单位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3)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具体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请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或评价材料打包压缩命名为“XX企业+202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或“XX企业+202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邮件发送至gjsc@fgw.sz.gov.cn,88127067新材料:88127097,88127942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认定领域和重点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4月4日相关附件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pdf附件2认定领域和重点.pdf附件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pdf附件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pdf分享到: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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