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我区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场所上市挂牌,第三条设立企业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本办法对上市挂牌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招商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给予500万元的扶持,给予500万元的扶持,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给予50万元的扶持,(四)上市挂牌企业迁入1.对珠海市外迁入我区、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境内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扶持,2.对珠海市外迁入我区、股票未被境外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境外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3.对珠海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我区的,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第七条本办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上市公司,相关链接:《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