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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4-04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一)申报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2)有关要求,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四、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一)年度报告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三)信息找回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三)认定申报及受理等其他事项详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知http://kw.beijing.gov.cn/art/2023/4/3/art_736_640498.html六、其他事项(一)中介机构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三)其他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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