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第三条各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向县人社局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第六条定点机构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申报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七条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远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就业人才局)负责,县就业人才局对每期培训班开展3次以上开班检查或现场检查,定点培训机构对结业1个月内的毕业学员进行就业情况跟踪管理,建立跟踪服务台账报县就业人才局核实就业情况,县就业人才局采取现场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第十二条宣传管理(一)定点培训机构在发布各类宣传信息之前,(二)定点培训机构发布的宣传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信息一致,经县就业人才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补贴,对存在制度不全、管理不善、不参与年检、转包培训、办学资质无法延续、未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