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为加快推进乐清市低碳试点县(以下简称“低碳试点县”)建设,确保低碳试点县建设顺利推进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高效使用,专项用于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所明确的重大项目建设,第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是低碳试点县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编制、上报低碳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二)按照《乐清市低碳示范县(市)建设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第五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第三章奖励资金管理第七条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及标准(一)对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所明确的重大项目建设,(三)重大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奖励资金的50%,第八条奖励资金的拨付方式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补助标准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补助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第四章奖励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获得乐清市低碳试点县财政资金的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乐发改〔2023〕28号关于印发《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图解)《关于印发〈乐清市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