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按照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精神,择优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名单,条件成熟的申报单位适时命名为省级融合发展示范区,2.申报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融合发展示范区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提交建设申请,按照《建设指南》确定的原则、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及评价指标体系等组织编制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县区报送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于设区市组织所属区县联合建设省级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根据审核情况择优向上申报国家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填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表》,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文件,编制规范的《**市**县(市、区)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四、其他工作要求有建设意愿的县(市、区)政府要于2月上旬前编制完成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