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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 2023-04-03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佛山市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指导镇(街道)加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依法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前,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监督建设方(权属人)组织开展质量验收,建设方通过验收后向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报送《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在《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加具监管意见,第四章限额以下自建房参建各方管理要求第十六条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方(权属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方(权属人)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通知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派人指导验收过程,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第十八条限额以下自建房设计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限额以下自建房统计表,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要建立日常质量和安全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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