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3〕29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荣彩:身份证号:35212319XXXXXXXXX地址: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XXXXXXXXX叶荣彩(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1日,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如下证据为证:1.《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日,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南(瓯)环罚告〔2023〕3号),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南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欢迎关注建瓯市政府微信公众号“建瓯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