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雪娇诉天津融创旅居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711号)裁决书的公告天津融创旅居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委受理的刘雪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881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71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9834.9元,二、驳回申请人第二项申请请求及第一项部分申请请求,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71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两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