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工作任务、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各主管部门意见,政府投融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融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条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手续的监管、规范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融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一)住建、水务、交运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