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升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层次的通知渝人社〔2023〕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现就提升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层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从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已实施的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经办信息系统基础上,全面提升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层次,原有市级调剂金、各级累计基金结余和当期基金收入全部纳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区县财政应将失业保险财政专户资金全额及时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市级财政专户,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支出情况,市人力社保局统一核定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支出项目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要围绕提升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层次主要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