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申报、创建、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县(区、市)开展示范县创建,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示范县创建工作,第七条示范县创建申报程序包括县级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交通运输部确定:(一)县级申报,编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示范创建县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第十二条示范创建县应当完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保障政策体系,第十七条示范县验收程序包括县级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社会公示,并组织编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材料评审、实地核查等形式对示范创建县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于申请延期验收及未通过省级审核的示范创建县,交通运输部对验收通过的示范创建县名单进行公示,第六章动态评估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示范县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情况开展动态评估,第二十二条示范县应当对每个动态评估期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