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琼工信运行〔2023〕49号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4号)《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5号),一、关于《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申报单位从2021年起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首次升规的追溯时间自2014年起,即核查自2014年以来企业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的情况,如企业自2014年以来至2021年及以后首次升规纳统,则符合申报条件,不再追溯企业在2013年及以前是否曾经升规纳统,(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首次升规纳统后三年内不降规”,二、关于《海南省激励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自投产之日起年产值于2021年及以后首次达标”,首次达标的追溯时间自2014年起,即核查2014年及以后企业年产值达标情况,如企业自2014年以来至2021年及以后首次达标,则符合申报条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2023年3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