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中小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1.贴息项目,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中小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1.贴息项目,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