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创业补贴申领1.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4)《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29号)2.申报对象和条件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3.补贴标准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4.申请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就业困难人员《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6)经营证明(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地在长春市创业的离校二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并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考察,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和《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报送至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对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报对象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为拟发放对象,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至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市就业服务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