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申报(一)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三)设立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用于培训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人才、举办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推介会、补助拟上市企业数据库管理运行、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工作等,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奖励(一)凡市上市后备企业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由区上市办负责组织我区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由市上市办负责组织市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第九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上市办负责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培育和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日常工作等,根据需要由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区直相关部门、各镇和园区有关领导以及相关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需由区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二)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已完成境外尽职调查的上市后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