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保公司在业务所在地要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等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书面告知情况并经核实,截至2023年2月28日,我市已有62家电梯维保公司,共137个驻点符合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现将有关告知信息(见附件)予以公示,以供广大电梯使用管理人选择符合法规规定的电梯维保公司,同时,对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保的公司予以提醒:凡未具备维保所需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我局的,一经发现将按《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特此通告,附件:2023年度韶关市电梯维保公司及驻点基本资源条件告知信息表.xls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