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可以组织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原地上建筑权利人可以利用的,第十三条经营性出让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第十四条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建设连通要求,第十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由轨道运营管理单位结合轨道交通主线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整体规划统筹实施,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以下方式之一取得:(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开发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其已开发利用部分归属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其使用权人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