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资助奖励标准(一)知识产权创造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给予3万元/件资助,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消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上述专利大户奖励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可同时申报,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三)知识产权保护1、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按企业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给予主申报单位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第三章知识产权项目第五条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重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工作,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加强对资助奖励资金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