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型式批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对样机所进行的技术评价,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生产者制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递交申请资料,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承担型式评价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递交以下技术资料,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第十一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第十二条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将型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章型式批准第十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