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二)经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有效性的需要,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八条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九条主导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技术专家组,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有删改的,(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对相关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建立并实施追溯备查制度,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有关情况通报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所在单位,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