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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宁县财政局 | 2023-03-16
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加强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附件:新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宁县财政局2023年2月9日新宁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评价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乡镇、村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资金,第二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使用、管理由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行预结算评审,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乡镇、村要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台账,第二十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验收实行“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第二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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