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应当包括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程序执行,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及规定程序及时完成预算下达,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